彩礼究竟能不能返还?一文讲清关于彩礼你必须知道的5大问题!
添加时间:2022-03-29
昭联律师:齐瑞强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结婚给彩礼是不少地方的习俗,那么给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李某与刘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0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退还其彩礼188000元,并对三金(一般包含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等首饰)和钻石戒指等财产进行分割。 收彩礼并不违法,男方自愿根据当地习俗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一定数额彩礼是合法的。不过《民法典》同时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即禁止通过结婚这种形式达到赚钱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彩礼源自西周“婚礼六礼”,原指订婚时男方给予女方家一定的礼金。但是现在彩礼类型多样化,不再单纯指礼金,有时还包含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等。三金等贵重赠与物一般数额较大,且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有所区别。“彩礼”的范围较为灵活,还需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判断。 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当返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后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应当返还彩礼。除法定条件外,是否可以返还彩礼,实务中还需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彩礼返还的范围则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必要消耗、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此基础上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多视为附条件赠与,是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故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婚前赠与多属于一般性赠与,是婚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赠与行为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05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传统习俗中,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送彩礼,也由父母代收彩礼,故诉讼方可以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对方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李某与刘某的案件,结合其具体情况在法官的释明下双方达成和解,李某与刘某自愿离婚,两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