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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侵略”
添加时间:2022-04-22

昭联律师:董彦朋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作者对题目所述问题的研究成果的简单梳理
19世纪末,国际社会开始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1899年第一届海牙和平回忆和1907年第二界海牙和平回忆重申了维护国际和平的宗旨,并先后制定两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然而,这些文件停留在原则上,没有关于禁止侵略的具体规定。
二战之前,1899年和1907年两届海牙和平会议以来,诸多文件都提到了反对侵略、反对侵略战争。如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0条规定“联合会员国保证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略。”但这些文件只是形式上逐渐确立了侵略应作为一项国际性罪行,并未对侵略、侵略罪作出定义。
(一)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
二战之后,可被视为侵略罪明确定义的只有欧洲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破坏和平罪”的规定。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指出“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之共同计划或阴谋。”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于破坏和平罪的规定,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只是在侵略战争之前加上“经宣战或不经宣战”的用语。
两个军事法庭“缺乏明确处罚战争犯罪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少指控破坏和平罪的证据,似乎更能证明是战争罪的行为。所以,二战之后,国际社会还未形成侵略罪定义的普遍共识。
(二)联合国对侵略的界定
《联合国宪章》第39条规定了安理会断定侵略行为的权力,但宪章未对侵略作出任何定义。
1.《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1947年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以下简称《治罪法草案》)。1996年委员会通过了《治罪法草案》最后条款草案,共20条。其第16条规定,作为国家领导者或组织者的个人积极参与或命令策划、准备、发动或从事国家侵略行为,应对侵略罪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该定义参照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规定了个人责任,但未界定国家的侵略行为。
2.联合国大会第3314(XXIX)号决议附件《侵略定义》
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330(XXII)号决议,设立了“侵略定义问题特别委员会”。经过7年努力,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34(XXIX)号决议,在决议附件列入了《侵略定义》共8条。其第1条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3条规定了构成侵略行为的7种情形,即上述《罗马规约》修正案所规定的内容。第4条授权安理会断定某些其他行为是否也构成侵略行为。第5条第2款指出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该《侵略定义》作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并不具有强制力,其内容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其他可能造成侵略的情形并未包括在内。
因此,自决议通过以来,国际社会对于侵略的定义仍没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这项决议对确定侵略罪却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2010年《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界定“侵略行为”所依据的就是该决议。
《罗马规约》于1998年通过时,未定义侵略罪。2009年11月缔约国大会第8届会议通过决议, 将侵略罪修正提案转交审查会议审议。之后审查会议通过了决议,其附件一就是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总共7个条文,附件二是《犯罪要件》修正案,附件三是关于侵略罪修正案的解释性理解。侵略罪定义规定于修正案第8条之二。定义以联大第3314(XXI)号决议作为基础,将侵略罪界定为一种由政治或军事领导人实施的,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的犯罪。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之二 侵略罪
(一)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二)为了第(一)款的目的,“侵略行为”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或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根据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3314(XXIX)号决议,下列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均应视为侵略行为
1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土实施侵略或攻击,或此种侵略或攻击导致的任何军事占领,无论其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对另一国的领或部分领+实施兼并;
2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实施轰炸,或一国使用任何武器对另一国的领实施侵犯
3、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实施封锁;
4、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陆、海、空部队或海军舰队和空军机群实施攻击; 
5、动用一国根据与另一国的协议在接受国领土上驻扎的武装部队,但违反该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或在该协议终止后继续在该领土上驻扎;
6、一国采取行动,允许另一国使用其置于该另一国处置之下的领土对第三国实施侵略行为;
7、由一国或以一国的名义派出武装团伙、武装集团、非正规军或雇佣军对另一国实施武力行为,其严重程度相当于以上所列的行为,或一国大规模介入这些行为。

根据RC/Res.6号决议,该侵略罪修正案需经批准或接受,并将根据《罗马规约》第121条第5款生效,“在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一年后对其生效。对于未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本法院对该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境内实施的修正室所述犯罪,不得行使管辖权。”
以上所述,摘于文章“国际法上侵略罪定义的发展”,均为学者对此问题研究的既有成果,作者姚财福,发表于《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如果未经别国同意,派遣军队进入别国领土、对别国境内设施实施轰炸,不能定义为侵略,那大概缺乏说服力。关于国际政治现实考量的论述总是听起来符合逻辑,可合逻辑并不总是国家社会需要的。值得思考的是,曾经的被侵略民族为何在建立国家后不再“反对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