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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第一次就能判离?
添加时间:2022-04-22

昭联律师:齐瑞强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95年的文某2015年在网络上与85年的孙某相识恋爱,5个月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育一子,也曾想一生一世一双人,过过平凡的小日子。
  只不过好景不长,2021年的12月,文某声泪俱下写下四页诉状,向法院起诉离婚。细数了婚后生活的无奈,为柴米油盐争吵,孙某在外借贷,家暴、出轨。身心俱疲之下,文某要求离婚,婚生子归孙某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孙某取得了联系,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应文书。了解到其已许久未与原告文某联系,并且将小孩带在了自己身边抚养。在开庭当日,被告孙某并未到庭,原告文某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转账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家暴图片等证据。
 
  裁判结果
  主审法官认为:
  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主动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故使双方失去联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将传票送达给被告后,被告不仅未与原告取得联系,积极和好夫妻关系,更未到法院应诉,表明其对婚姻的消极懈怠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文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孙某某现跟随被告孙某及其家人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成长环境,由被告孙某抚养为宜,原告文某每月承担婚生子孙某某生活费人民币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较为合理。
 
  法官后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五种,在本案中,原告文某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受伤图片欲举证证明被告孙某存在出轨、家暴等行为,但其证据并不能达到举证证明孙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且提供的照片也没有时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记载,故在本案中不予适用第一、二种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当事人如何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许可以从准予离婚的第五种法定理由来着手,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负责任,不承担做丈夫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实属感情破裂。

 

  家暴受害者怎样做好取证?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
 
3.公安机关证明。包括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病历资料和伤情鉴定等材料。包括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3、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音、视频资料。包括家暴现场的完整录像、录音、伤情照片等资料。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者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庇护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8.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晓清 陈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