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如何成为合格的证据?
添加时间:2022-04-22
昭联律所:徐雯静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微信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那么,在日常使用微信的过程中,收集聊天记录的时候,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踩“雷”呢? 这里要提醒大家,用微信聊天时,要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电脑上备份聊天记录。同时,可以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腾讯电子签”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被篡改的可能性,避免证据丢失,确保了证据的安全。起诉时,应当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以此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应当提交完整不间断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开庭时,应当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