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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
添加时间:2022-11-24

联昭律所:孙佳佳

意思表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点,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可以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比如发出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比如缔结合同),甚至可以通过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比如多人决议)。

意思表示是个学术概念,它是对日常生活现象的概括。一个人,无论是否懂法,他在日常生活中其实常常作出很多的意思表示,而日常生活中的许多观点,用意思表示的规定来看,其实站不住脚。


1、不说话就代表默认?

未必。

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作出,比如说话、发文字。

也可以通过默示方式作出。但是默示的话,只有在法律规定、有约定、或者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符合才行。换而言之,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下,默示不能视为意思表示,不说话不代表默认。


2、发给你就算有效?

未必。

如果是对话方式,需要对方知道内容才生效。

如果是非对话方式,到达对方即生效。

没有相对人的话,表示完成即生效。

如果是发公告,则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3、说过了就不能反悔?

看情况。

民法给了我们反悔的机会。如果我们作出意思表示后需要撤回,可以立即发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如果在原来的意思表示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那么,撤回有效。


4、我作出的意思表示,我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那不是。

意思表示是个法律术语,对它的解释只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按民法典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