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算是个多大的事?
添加时间:2022-11-24
实践中,借用个人或公司账户结算工程款、代发工资等情形普遍存在,目的是企业为规避商业风险、转移公司财产、逃避税费、应对黑名单、洗钱等,下面我们分析这算是多大的事?
1、比如你借用张三公司的账户收支款项,会有哪些风险?
如果张三人品突变,或变穷了,他说账户的钱本来就是他的、你还他的、他公司被查封了、他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他将钱转走了、公司破产了、逃税了等等情形。
估计与张三打官司或大哭三场都没用。
为什么不自己开户,懒、笨是理由,世上很多事不好拿上台面说的。
2、如果你是以受贿、逃税、诈骗等目的,张三被你拖进坑里,他陪同到税务、公检法喝茶。借给他人用,不见得是好事哦。
3、如果张三的公司被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向法院异议,法官也不帮了你的。
帮张三还了债,没人给你点赞,也很嫌弃自己既愚蠢又勤劳。
4、还是这个事,银行等监管机构,怎么想?
从金融管理和安全交易秩序维护上看,应禁止借用账户行为,银行会警告、罚款。
5、法院怎么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除此之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6,如果定性为挪用、侵占、帮信等,涉刑就不好玩了。
公司账户的钱,是公司的钱。公司内部有矛盾,或与相对方、合作方有恩怨时,是茶叶蛋还是核弹,就不好控制了。
7,如果你是专业人员,比如老板说借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发工资,东窗事发后,你和老板、税务等怎么说,说了有没有用?影响职业前途是小事,大概率会涉刑。
8,惹来官司,就不应该生气,这是标配动作。
不合法不合规,就像怀孕7个月了,总是掩盖不住的,有朝一日,呱呱坠地,或惊,或喜?
以下为参考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