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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23-01-30

联昭律所:董彦朋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尽管已失效,但在实务中依然有很强的参考性,今天大概梳理下。

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最高法院认为,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哪些情况出现后,应当认为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部分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部分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办、买卖婚姻不只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在现代社会,它仍然存在,不因政治制度更迭而消失。根据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的观点,“包办婚姻指的是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并强迫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指的是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的是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一定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结婚、离婚也是一项国家制度。感情破裂是国内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条件。国家在制度设计上设置的各种干预,我们是无力的,应对的途径,要么是逃避,要么是适应。

个人认为,结婚、离婚是人的自由结合、分离,以一方意愿就应该可以决定,“意愿”的决定性一旦得到肯定,“感情”就不该再是考虑因素。从现实看,结婚的动机多样,有的人结婚是为了“生子”,有的是因为“爱情”,有的是因为“人就该结婚,到年纪了,差不多就行了”,还有的是为了“钱、房子等等”。离婚也一样,动机多样。外人非要拿着“尚存在感情”“讲道理”,其实不合实际,也有“非鱼而知鱼之乐”的嫌疑。而当事人呢,既然一方不愿结合,何苦为难。况且,人生意义难以捉摸,身外之物多了去了,何止是钱财。为了活得像个人,应该假设“人生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