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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2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人。但自规定开始实施至今,网络上所报道的家暴事件仍有不少,据裁判文书网的记载,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文书只有46篇。 根据此规定,我们来看看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1. 有明确的受害人; 2.受害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 3.受害人自己提出申请,确有困难无法提出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受害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 4.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适度的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此做法可以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一定程度上使得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保护令”是遭受家庭暴力人员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大部分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起诉到法院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为了孩子”而撤诉,在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后,保护自己也是必不可少的,“人身保护令”的出现,使得这些人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哪些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