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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间的“忠诚协议”能否捍卫忠诚?
添加时间:2022-04-22

联昭律师:张成荣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结婚数量不断下滑,离婚率节节攀升。为了保证爱情的忠贞,不管是未婚同居,或者结婚共同生活,为了保证爱情的忠贞男女双方会签订“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一般约定,男女双方应相互忠诚,一方违反的,则支付另一方一定的赔偿金或者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以此来约束对方保持对爱情(或者婚姻)的忠诚。那么一纸“忠诚协议”究竟能否捍卫忠诚?下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现年70岁的张大爷和65岁的李大妈于20138月经婚姻介绍所相识。两人相识之后,感情迅速升温,决定同居。但因为怕遭到子女反对或发生财产纠纷,决定不登记结婚。后李大妈将自己原来所住房屋进行变卖处理。双方在张大爷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屋内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张大爷为了表示对李大妈的真心,书写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和李xx永远不离不弃,如违背誓言赔偿损失十万元整。立字为证。张xx”。

后因生活习惯,以及财产问题双方感情不和。2016年张大爷领着自己新婚的妻子要求李大妈搬出,李大妈才知晓张大爷另寻新欢。李大妈怒不可遏,拒绝搬离,并占据公租房钥匙,张大爷只能和新婚妻子搬出。张大爷起诉到法院要李大妈腾退房屋,李大妈拿着张大爷当年的保证书索要10万元赔偿款。张大爷也很气愤,说在一起是保证书,不在一起就是一张废纸。

最后法院判决李大妈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腾退张大爷的公租房,对于李大妈主张的10万元赔偿款不予支持。由于非法同居不是法律承认的行为,期间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该承诺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话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属于道德约束范畴,故法院未予支持。



李某与马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案外人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1月,李某与马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以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为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一套,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李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20177月产下一子,致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其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另外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给付给案外人罗某的15万元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马某离婚;房屋归马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马某负责偿还,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34万元(房屋价值169万,贷款57万,余112万);李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马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对马某请求的补偿20万元未予支持。本案中法院依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财产分配上考虑了李某的过错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了3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看出,要求因违反忠诚支付补偿,以及不分配财产的请求均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对于忠诚协议普遍是不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会导致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的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婚姻法》第4条和《民法典》第1043条都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法律的依据。但是较为原则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性,更多的是倡导性。从忠诚协议的本质上来看,是对行为人违反道德而进行财产的上的一种减损。这种减损是基于道德上的,在法律层面没有依据。若当事人自愿履行则协议成立,若不愿履行则没有强制效力。一纸“忠诚协议”是对道德上的约束,不是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