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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万余元。
案情简介:
阿荣系公司的一名装卸工,负责货车内化学物品装卸至容器内。2022年1月12日,公司以阿荣未确认卸料时将阀门关闭紧导致A化学物流向B容器内,导致A、B两种化学物质混合,造成原料无法利用。公司认定造成损失4.75万元。公司以阿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书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较大为由书面通知阿荣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阿荣不服,本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那么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条款未经民主程序,依法不得作为解除的制度依据。
仲裁审理时,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规定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较大可以解除合同。仲裁委认定该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且阿荣依据签收。但公司仍应承担证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较大的举证责任。
事发时,有三人在场对化学物质进行卸载。谢某操作后,阿荣以为阀门已经关闭好,还有一人在旁边。后看到装置异常。以及停止操作,并报告了公司。当时三人均在场,不能认定系阿荣严重失职。且对于损失,公司提交了制作了两份事件经过,一份认定损失4.75万,一份只有几百元。明显不合常理。两次对同一事件的损失认定完全不一致。而且原料完全可以回收利用。阿荣认为公司自行制作的损失认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仲裁结果:
最后仲裁委认定,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损失只有单方制作的事故报告,对损失组成,计算方式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且没有得到阿荣的认可。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判决支付阿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阿荣工作12.5年,违法解除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计25个月,合计24余万元。
遇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学会保存证据,以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