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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可以考虑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
添加时间:2022-07-20

联昭律所:董彦朋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处理案件,过去有个毛病——想当然地只从民事角度考虑解决方案。诚然,一旦预设案件的民事性质,各方主体就都是平等主体,主体应以自愿,诚信,公平,公序良俗等原则为约束。这样处理问题,尽管各方有讨价还价和勾心斗角,但它是和缓的,各方都有相当的自由和选择空间。
从简单的三分法来说,律师接手的案件可以分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但只此一条,便不能忽视了对案件的多角度考虑。举个例子,一个合同纠纷,同时可能涉及诈骗,涉及偷逃税,这就可能同时也是一个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
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审判机构之外的其他机关参与。就国内现实情况来说,审判机关在中立性上取胜,其他机关比如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则在强制性和效率性上更为取胜。基于政治结构和法律的设计,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相同,也具有公信力,且直接介入案件。拿行政机关来说,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政机关其实也实际发生着根据需要不断组合和剔除部分机构的变化。细化分工并重新组合后的行政机关,足够处理好很多事,况且,不可忽视的是,官僚制度之所以成为现代政府组织形式的主流,也正是基于其在效率和质量上具有的相对其他制度的优势。
根据案件情况,其实不必拘泥于固化的民事诉讼思路,直接以行政或刑事途径介入,或辅民事途径以行政、刑事路径,或许能更高效、更妥善地办理案件。除恶人外,没人希望恶人当道。对付恶人,显然,民事路径未必总是有效的。
可能是观念里夹杂的无政府主义,政府对民间社会的介入总让人介意,但这种观念运用在实际中,就显现出了不足。写这样一个具有相当攻击性的题目,主要是基于个人的办案经历和经验,或者说,是在面对复杂局面后的思考。笔者并不认同国家权力的扩张,而是认可在法律框架内对国家权力的利用,这种利用应符合其存在目的(民众的自由和福祉),也不会强其所难。对律师而言,永远无法做到样样精通在适当时候,以国家机关为师,学其办案方法,或借其力量处理案件,未尝不是一种更好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