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服务 专诚客户 专心案件 专一效果
经典案例servic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13018902829
  • -
  • 13018902829
  • zjlzls2021@163.com
  •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85号汽轮大厦405-407
律师笔记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笔记
因疫情企业遇到这些商事法律难题,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2-07-20

联昭律所:齐瑞强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近期,受疫情等各类因素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能在合同履约等民商事活动中遇到各类法律问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版)》的精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商事审判庭聚焦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与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进行纠纷梳理并展开分析研判,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与期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问题一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广告展览公司,原本预计在近期举行展览和系列会议,因此预定了某酒店作为临时性场地,但因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正常开展展会活动,我方能否申请解除合同?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除非有法定理由才可以解除,不可抗力便属于此类法定理由。不可抗力具体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视为不可抗力。
  如果租赁场地位于疫情封控区、管控区或者防范区,受到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订立合同提供展览、召开会议等特定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的,企业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问答之三)》问题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


  问题二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运动器材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应当如何与对方当事人交涉,我们还需要做出哪些必要行动?


  答:你公司受到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约的事实,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取得对方关于通知有效的确认和留存证据。
  此外,你公司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己方受到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一般包括疫情发生地政府部门就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管制措施的公告、确诊通知、隔离通知等。
  同时,你公司还应就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等问题与相对方积极协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问答之三)》问题3……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问题三
  问:疫情前,我方为员工购买了一批劳防用品,按照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我方已收到相关货品,但近期受到疫情影响,我方资金周转紧张一直未付款。现在卖方要求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我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答: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不是必然成立的理由。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你方才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疫情不是“免债金牌”,切记不要以疫情防控为借口逃避应当履行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详见前述问题二
  《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问答之三)》问题4……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薛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