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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傍名牌,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添加时间:2022-07-20

联昭律所:张成荣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现在网络消费已成了大家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大家在网购的时候也会遇到店家假冒名牌或者虚假宣传傍名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商家需要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阿荣在天猫向甲一专卖店购买了浴室暖风机二台,共计付款2863.31元。商家在其网络店铺网页显著位置及产品详情页均宣传称甲一于1933年成为博世的全资子公司。但产品上均未有博世品牌标识。遂多次通过阿里旺旺向被告客服讯问涉案产品是否是博世旗下产品,被告客服均回复涉案产品确系博世旗下的品牌并出示授权书。在原告多次追问下,被告客服向原告说明甲一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另查明,甲一公司已于2009年从博世集团独立出来。

阿荣感觉被耍了,当然不能忍。起诉甲一公司。

最后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判决甲一公司退还货款2863.31,阿荣退回相应商品;甲一公司赔偿金8589.93元。


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要保留好票据以及商品。保存好与客服商家的聊天记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