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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执行!“以物抵债”促和解
添加时间:2022-07-20

联昭律所:宋娟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202010月,高某雇佣尹某检修、驾驶水稻收割车,约定工资按照季度进行结算。某日尹某在进行收割作业时发现车辆轴流箱异常,于是对车辆进行检查,可就在这时,尹某不慎将右脚滑进了轴流箱,由于轴处于转动状态,造成尹某右脚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依法判处高某赔偿尹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等累计18.39万元,扣除已赔偿部分,需赔偿11.87万元。

但由于高某未能按照判决书内容进行赔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执行法官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经沟通,高某表示自己并非“赖账”,现在确实是没钱赔付了。执行法官考虑到高某的实际情况,执行干警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调解,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多方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高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台收割机抵顶欠款9万元,剩余款项部分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对个别执行案件实行“个性化”方案,创新执行方式,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是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体现。本案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既照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龙江法院执行局将持续推行“个性化”的执行方式,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提升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


  法官释法
  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什么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限制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范围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及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九大类。
  3、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4、被司法拘留、罚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
  5、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来源: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