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阅读就同意?关于使用手机APP的几个常识
添加时间:2022-07-20
联昭律所:徐雯静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最近,某学习类APP疑似泄露用户信息的消息出现在某博头条。调查发现,多数用户为节省时间、避免麻烦,在使用手机APP前不阅读APP使用协议就点击同意。由此带来的风险是,APP运营商可能借此过量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本文梳理几条使用手机APP的常识。
一、APP收集用户信息应限于APP功能需要
不同的手机APP因功能需要,收集的信息不同,但是APP在《隐私条款》中对涉及个人信息条款没有明显提示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是,手机APP提供服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区分为“必要信息”和“非必要信息”。比如地图导航类APP在使用时必需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但是用户的年龄、储存相册等信息则是非必要收集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三、用户不同意APP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条款,就不能使用该APP?
很多APP在用户使用之前会弹出“同意窗口”,如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该APP。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收集的信息不是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须,则涉嫌违法收集。且,APP也不能以用户不同意为由,拒绝用户使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须的除外。”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APP运营商为方便缔约,在用户登录APP前均会要求用户阅读并同意一些协议。应当注意,如果运营商对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没有进行显著提示或说明,一旦发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类格式条款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合同的内容,对用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民法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APP运营商买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在使用手机APP时,用户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下几条可供参考
1、使用或者注册账号时仔细阅读弹出窗口中的格式条款,尤其涉及到APP访问权限等重点条款,需更加注意;
2、在APP要求获取信息时,仔细分辨,仅给予其必要权限;
3、APP的登录密码不与银行卡密码或手机支付密码相同,并定期更换;
4、定期在手机设置或手机管家中检查手机APP的权限,不向APP开放不必要的信息收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