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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摆脱的几个错误思维
添加时间:2022-08-19

联昭律所:董彦朋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一、试用期内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旦用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因此产生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试用期内,应尽快签订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
错。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并非就可以随意支配员工,随意决定员工的去留。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符合条件,比如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人单位想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直接以他(她)不符合录用条件作理由就行了。
错。
实践过程中,我们多次遇到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约定录用条件,结果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被员工投诉或仲裁的情况。应当注意,“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是仙丹妙药,不是随意单位随时可以搬出来的救兵,一旦运用不当,用人单位可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面临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关系的解除上,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应当举证员工为何不符合录用条件。此时,用人单位,除了泛泛而谈的不满和埋怨之词,你还能说出什么?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的约定停留在口头上,甚至脑海里(觉得应聘人员还可以,试试看吧),这样,一旦试用期不满意,想解除劳动关系却找不出拿不出规定或约定,十分被动。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时应留出空间对录用条件做出明确约定。例如对于销售岗位,可以对业绩要求做出约定。其他可设置的录用条件,比如试用期内的出勤情况、违纪次数等,都可以考虑。


四、试用期不合格,但还想继续考察,可以直接延长试用期。
错。
法律对延长试用期没有直接的规定。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笔者认为,还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来考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换言之,假设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则试用期最多为六个月,如果之前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则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员工协商再延长三个月,若之前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则不可再延长试用期,否则延长的约定无效,应视为员工已符合录用条件,相应的月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同等岗位职工的工资。
劳动关系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离开了人,将不具有意义。作为个体的人,在这种关系中的境况如何,应当被关注,况且,它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用人单位与员工普遍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境况下,国家制定法律干预劳动关系以促成必要的制约和平衡,是必要的。用人单位(作为组织,依旧是由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所控制)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并保障员工获得公平的对价。这种遵守和保障,回归到现实利益上,是企业的趋利避害;回归到观念上,是作为人的个体对自身和他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