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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第三人,一方后悔撤销赠与能否被法院支持呢?
添加时间:2022-08-19

联昭律所:宋 娟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有点牵强
1.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2.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3.从法律角度讲,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双方为快速解决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而所做出的大幅度让步,其违背真实意愿,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赠与,法院有可能不予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