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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可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添加时间:2022-08-19

联昭律所:张成荣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本所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起诉股东后,法院判决股东在未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原告起诉公司要求支付70万工程款。法院2020 11 25 日作出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公司未履行,原告申请执行。执行后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执行到位,法院于20216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本律师代理后,发现公司股东有注册资本未实缴,且在债权发生后股权进行了转让。我方准备相应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名现股东在未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名前股东就现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方起诉时,各股东的注册资本缴纳时间为2035年,还未到时间。现在各法院对注册资本未到实缴时间,是否可以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责任的裁判结果没有统一。有些法院只要法院执行终结后可以认定已具备破产原因,有些法院就认定股东缴纳期限加速到期可以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但有些法院,则更加严格,执行无财产终结,不会支持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原告起诉后,公司各股东将注册资本到期改为2021910日。并将注册资本在工商处,登记为全部已实缴。但部分款项,是股东转给其他个人的,法院对该部分款项没有认定为注册资本。

最后法院认定现股东部分注册资本未实缴,且缴纳时间已到,应在未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前股东在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的债务,在公司不能还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另案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