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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学籍被占用,法院判决少付37.6万
添加时间:2022-10-18

联昭律所:张成荣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户口不被占用,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在房屋价值因户口变动无法鉴定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减少房屋价款。

孙六(出售人)与周七(买受人)就孙六所有的某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总价940万元。孙六保证户口不被占用,未约定学位事宜。次月,孙六将其儿子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并报名入学片区内某小学。五个月后,孙六将其子户口迁出房屋。之后,周七起诉孙六,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调减总价至860万元(减价80万元)、赔付违约金40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因学籍被占用而减少的价值。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量化为由退回鉴定。

依据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房屋买卖的时候就户口做了约定,按照交易习惯,孙六不能将户口迁入房屋。依据该学区的规定,学籍占用后,六年内不能获得新学籍。孙六该行为,直接导致房屋价值的减少。周七要求减少价款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周七少支付房屋价款37.6万元(4%)。

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交易,交易双方都应该就交易事项明确,特别是对学区房的买卖更要在合同约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