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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过程中,毕某在案涉施工现场按照标记位置砸墙时,不慎将墙体砸倒,本人被倒塌的墙体砸伤。经鉴定,毕某外伤致脊髓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外伤致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此后,毕某未能就赔偿问题与装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业主赵某、装修公司、刘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将其承揽的家庭装修工程中的砸墙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刘某,其对刘某的选任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刘某雇佣毕某后,未对其进行相应培训及安全教育,亦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及施工设施,对于毕某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毕某作为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和刘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毕某医疗费等,毕某要求业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注:但是如果毕某是业主赵某直接雇佣来的砸墙的,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那毕某在劳务中受伤,业主赵某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并不是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