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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系列之二
添加时间:2023-01-30

联昭律所:齐瑞强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在了解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具体表现之后,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董监高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

但并不是说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就不能认定侵权,相反的,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则不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可能直接依据侵权法规承担责任。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可能构成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责任。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又称“公司的宪法”,董监高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是足以认定侵权责任的。

3.给公司造成损失。

这是损害结果的要求。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失的结果,相关董事高管应停止相关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该损害的结果包含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应当包含公司追究董监高侵权责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在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在内。但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要看法官对这个问题的把握。

4.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认定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实际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身已暗含过错,即便不是故意,至少也属于重大过失。因此,主观的过错不是必要条件,只要是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即可以认定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