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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友全款购买赠与女友的房屋真的无效吗?
添加时间:2023-07-03

联昭律所:王 欣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近期,一条“婚前男朋友全款买房送女朋友”的新闻冲上热搜,然而评论区却充斥了各种负面评价。

那么事实真的如评论区所说,男方处心积虑,没有任何成本的套取女方欢心,又骗走女方首套房优惠吗?

翻阅《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并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实,婚前全款赠房无非涉及三个典型的法律问题:

1、借名买房

2、赠与合同

3、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

第一种情况:借名买房

就是指由于贷款资格、买房资格等原因,将自己的房子买在他人名下,实务中常见于父母给孩子买房,借用亲戚名字买房等。

认定“借名买房”的情况需要多方面的证据,例如是否存在买房人客观上不便在自己名下登记房产的情况、是否存在赠与的可能性。根据相关案例,曾经有一对父母给儿子买房,后来出于某种原因起诉了儿子,认为父母只是借用儿子的买房资格,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案件最后的结果是认为双方没有借名买房的约定,且父母给儿子买房也不违反常人的认知与善良风俗,应当视作赠与,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因此,可以看出,在实务中,主张借名买房是需要一定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相关动机和合意,一般来说婚前赠房的行为比较难认定为借名买房,也就无法要回房产。

第二种情况,赠与合同

如果是无偿赠与,根据一般的赠与合同相关规定,如果证实了无偿赠与,男方是无法将房产要回的,前提是我方有证据证明是属于无偿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赠与是一个较为有效的证据形式,除非女方做出如法律规定中的侵害赠与人及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等,否则男方较难通过法律手段要回。

第三种情况,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根据彩礼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结婚,但已经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后短期内离婚,则彩礼应当按照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是否用于双方共同支出、双方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情况等综合判断,酌情退还部分。

按照目前已有的裁判判例。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综上,所谓的婚前赠房是“处心积虑骗走首套优惠”,是无稽之谈。除了上述关于婚前赠房的法律规定之外,我们也不能够忽视诉讼本身的风险,包括裁判风险和执行风险。换句话说,即使是借款,一般人会愿意将几百万的现金借给一个自己不打算结婚的人吗?再者,将房产要回来前,女方难道不能实际使用或出租房产吗?房产要回来时,难道男方不需要交税费吗?

笔者认为,如果双方恋爱最终没有得到一个好的结果,即使希望取回自己花几百万买的房产也是无可厚非,并不是只有将几百万赠与恋人而不求回报才能证明双方诚意,毕竟按照现在的经济水平,几百万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甚至是两代人一辈子的积蓄;也没有一个人会用赠房的方式骗取他人的信任,毕竟这其中的风险要远远大于所谓十几万的首房优惠。

希望大家在学法普法的同时能够了解,《民法典》是公民用于保护自身权益,弘扬善良风俗的一部法律,而不是用以恶意谋取利益、挑拨社会矛盾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永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底线,而想要获得高质量的人际关系,真正重要的依旧是人的道德品质,双方以诚相待才能有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