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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参加体育运动,他人受伤,陪同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23-07-03

联昭律所 翁文彬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熟知民法典中的内容,能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思维处理突发的各类情况,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与身边的人的切身利益。

      典型案例:2020年4月28日,宋某和其他几位羽毛球爱好者进行羽毛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小心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宋某作为参加多年羽毛球比赛的羽毛球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周某不构成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