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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吗?
添加时间:2023-07-03

联昭律所 姜勇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赵某与姚某协商订购2万支抗原试剂,并支付77000元货款,姚某收款后与杨某联系订购1.5万支抗原试剂,并付款42000元。后姚某、杨某均未能交付货物,经赵某催要,姚某退还赵某15000元。杨某向赵某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赵某42000元。后姚某、杨某均未退还货款,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杨某均未明示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双方的诉讼主张也表明双方均未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故本案不属于债务转移,姚某应对62000元货款承担还款责任。杨某自愿向蔡某勤作出承担42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对债务加入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故判决由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法典条文指引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时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债务人,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