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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的认定及法律风险
添加时间:2022-10-18
随着《公司法》修订后对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公司运营自主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倾向于采用关联控制方式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公司所欠债务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还清公司所欠债务。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且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