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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用工情形下,认定工伤是否受劳动关系限制?
添加时间:2023-01-30

联昭律所:张成荣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某钢结构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陈某,陈某自己招用张某等人施工。一天,张某在厂房盖瓦时不慎摔下来,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额颞顶叶挫裂伤、腰椎第二节脱位、胸骨柄骨折、双肺挫伤。
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钢结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钢结构公司认为,该公司从未招用过张某做工,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被认定工伤显属不当,应予撤销。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但在某些特殊用工形式下,认定工伤并不受劳动关系的限制。钢结构公司将承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陈某招用张某在承包的工程中摔倒受伤,钢结构公司应为承担张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