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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归法律,其他的归其他 ​
添加时间:2023-01-30

联昭律所:董彦朋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问题,跟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相比,远没有那么关乎实际。古今中外对政治的定义,内涵上不能说没有冲突,但角度的多样性更值得关注。政治社会学发现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的勾连,更是发人深思。但归根结底,在已有法律,并且法律已足够明晰的情况下,法律的该归法律,其它的该归其它。很多事件,实事求是的说,用法律去解释、解决或许才应该是正道。

“你是谁”和“为了谁”?

举一例,近来天冷了,某护士为“战疫”做核酸采样,冻伤了手。这个时候还要去暗示“为了谁”,恐怕就逃离了法律,考虑“你是谁”才是正道。

那护士是谁呢?护士是医院的员工(如果是的话),或者是核酸检测公司的员工,或者是临时工吧。无论这个护士是谁,《民法典》《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总有一部文件适合她。寒冷天气下,长时间暴露在冷空气中,单位是否给她提供了应有的保护措施?如果冻伤了,她是否可以请假、治疗?或者不堪忍受此工作的机械和辛苦而离职?毕竟疼痛都在自己身上,实事求是地利用自身权利和自由,采取措施,缓解冻伤、治疗冻疮才是切肤之事。

打工人不易,冻伤更是难熬,希望单位能尽点义务,其他人少引导点虚浮的想象吧。


街道办、社区(村)、物业,能不能这么牛?

自2019年底开始,街道办、社区(村)、物业出尽了风头,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多地的居民出行都曾遭受它们的限制(2019年底,笔者就曾有过被村支书拿着大喇叭满村追、要求不准出门,如同追赶丧家犬般的窘迫经历),另一方面,《民法典》等法律文件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更是给部分组织加强了权限。

尽管如此,街道办、社区(村)、物业,看上去这么牛,实际上可能是“狐假虎威”,也可能是“无知无畏”。这些组织,权力其实相当有限,甚至只有权利,没有权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则相应的行政行为无效。无效则自始无效,任何人无需服从。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看,村委会,居委会只是自治组织。最近疯传的“社区不得决定封小区”的文章,实际上是讲述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

从行政法的规定看,“权力下放”多数时候是个假问题。一种情况是,本来无权力,何谈下放权力?结果是:无需服从。另一种情况是,即使有权力,下放也无效。换言之,给它它也接不住。结果是:无需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