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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添加时间:2023-07-03

联昭律所:王 欣 浙江联昭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拆迁款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若是由双方婚后建造的房子拆迁得到的安置补助,显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因此本文对于该类情况不予讨论,仅讨论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的情况。

目前拆迁的政策,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一、完全按照拆迁房屋建筑所得等面积置换。

二、拆迁方案按照房屋“面积”和“人口”两方面的因素进行赔偿。

第一种情况,即拆多少面积,补偿同等面积的新房,以旧换新。此类情况,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婚后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财产,另一方并未为此进行经营、投资,因此对该新财产也无所有权。

在一般的婚前财产转化中,可能双方会存在争议,如另一方将房子出租收取租金,期间对房屋进行了管理;或将房子卖出之后,投资了另一处有发展潜力的房产等,均可能认定为另一方对财产的增值有贡献。但在房屋拆迁中不存在此类情节因此拆迁置换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中,一般拆迁款由两笔款项组成:拆迁房屋补偿款、安置人口费。其中拆迁补偿款即对于房屋建造、装修等进行补偿,一般不认为是属于夫妻财产。安置人口费则一般考虑居住人口总数,但仍要参考拆迁安置对双方生活的影响等,且人口因素也要考虑首先需要有房屋建筑存在,且双方形成婚姻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按照人口数量均分而认定双方对于拆迁分配利益的实际贡献程度,在实务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该类拆迁安置中,安置款项一般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